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56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益阳市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湖心高级中学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投资利润款576992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县湖心学校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德昌支行账户上的投资利润款257628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