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1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奕宇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