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9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5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921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颜 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奕宇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