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9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5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921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颜 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奕宇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