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91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文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4)鄂069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