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108号之一
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8-A1-1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波。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1010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年华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