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108号之二
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8-A1-1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5元,减半收取7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8元,由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年华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