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108号
申请人: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
法定代表人:茅小锋。
被保全人: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江波。
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怡信天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