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605号
原告:和县浙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黄坝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0196241X。
法定代表人:*其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嘉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东工业配套六期D6-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034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县浙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嘉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和县浙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和县浙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县浙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和县浙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江勇
人民陪审员姚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