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03民初86号 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告:**4,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宁夏中天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5,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1、**2、**4、**3、**、**诉被告宁夏中天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1、**2、**4、**3、**、**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4、**3、**、**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71073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天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4、**3、**、**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1、**2、**4、**3、**、**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