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03民初86号
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告:**4,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宁夏中天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5,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1、**2、**4、**3、**、**诉被告宁夏中天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1、**2、**4、**3、**、**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4、**3、**、**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71073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天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汇瑞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4、**3、**、**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1、**2、**4、**3、**、**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