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1276号之二
申请人:余晓雷,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雷与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雷撤回对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查封财产的解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XX路支行的账号34×××94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旭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泽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