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东旭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泽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