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311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5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YKP12(2-2)。
法定代表人:李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东,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楚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余**负担。
审判长张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