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304号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木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579917343C。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文,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文新,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季亦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与被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并电话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才让山知
书 记 员 拉 群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