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063号之二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广胜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和乡中厚村水师营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MA1BM8AP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广胜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广胜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6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