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965号之二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59JPX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4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404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瑞盛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盛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80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8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