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965号之二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59JPX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4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404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瑞盛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盛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80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8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