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浩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2财保1301号
申请人安徽浩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827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浩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827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书记员 丁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