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青年北路交口华邦万派城**、1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BW759(1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56856.72元[其中支付劳务费48300元、税费1455.8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4866.52元(以49755.8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1.33元(以49755.8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照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10元、案件受理费52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