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融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巧家县白鹤滩镇四通建材设备租赁部与安徽融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家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330号
原告:******镇四通建材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镇黎明村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2MA6KYAN215。
经营者:谭玉勇,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友,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融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广西路与万泉路交口滨湖世纪城春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00MA2N1X63XX。
法定代表人:张兴友。
被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原告******镇四通建材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安徽融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四通建材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8.96元,由原告******镇四通建材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