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0418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合肥**电物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694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电物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载明其与被告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实际收到赔偿金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电物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为1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