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源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24号之一
原告: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51-2218。
法定代表人:许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明,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2004、2005。
法定代表人:叶霞,总经理。
原告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由申请人江苏伯达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