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2805号
原告:温俭,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江苏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朱沟村党群服务中心向东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侯桂波,董事长。
原告温俭诉被告江苏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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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