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才,该局局长。
上诉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场合作协议》系合作协议,协议中包括上诉人租赁使用案涉地块、购买案涉地块、改/扩建案涉地块等条款,因此,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由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并就此适用专属管辖并不合适,上诉人认为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般合同纠纷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起诉陈述事实和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与安徽东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农场合作协议》,约定将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小农场”租赁给安徽东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然后视情按程序将该农场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其用于园林、接待、展示、休闲基地项目建设。2019年4月2日,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向安徽东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终止《农场合作协议》的通知。现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以政府建设需要对农场地块进行征收为由,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农场合作协议》终止,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后交付并承担相应期间的占用费用。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本案应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适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租赁土地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即合同履行地为属原审法院辖区。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就本案纠纷选择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