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294号
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磐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磐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磐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磐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闫丽华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