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398号
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筑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公司银行存款17304096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中筑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4096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惠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