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恐龙山镇阿纳村恐龙谷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26764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泸水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江西老干村祝家新园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2193100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一期28幢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08060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泸水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