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本鑫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志,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紫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杨。
被执行人: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蟠龙路北段28号院5幢1单元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本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6层1608号。
法定代表人:孔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本鑫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使胜诉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