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14690号
原告:四川优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2层12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铁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62号1栋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优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思奥公司)与被告四川铁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优思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铁汉公司向优思奥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合同价款共计1,218,1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铁汉公司完全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义务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双方订立《汉源县旅游康养开发项目三期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优思奥公司为铁汉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24台电梯设备的采购、安装及验收服务,铁汉公司应向优思奥公司支付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费用共计3,488,100元。优思奥公司现已完成合同约定的24台电梯设备的供货、运输及安装工作,该批电梯均已完成交付并投入使用。2020年6月28日,双方进行了该项目的结算,共同出具《电/扶梯产品买卖分包工程决算书》与《电梯移交订单》,明确优思奥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项目结算总额为3,488,100元,已付金额为2,269,990元,应付未付金额为1,218,110元。之后优思奥公司多次与铁汉公司就欠款事宜交涉,并于2022年8月8日向铁汉公司出具《催款函》,要求铁汉公司尽快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然截至2022年10月27日,铁汉公司仍未履行价款给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案涉项目涉及汉源县旅游康养开发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由,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雅安市汉源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