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

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民初209号之一
申请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三里大道鄱阳湖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27767800M。
法定代表人:吴栋,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邹家河C块**不分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43236461G。
法定代表人:谭创,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朱蓓蓓,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地为江西,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赣0429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朱蓓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577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杨晓云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九江市浔阳区甘棠南路23号锦城银座1幢2单元1106的九房权证浔字第**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朱蓓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577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文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