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

李某1、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8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徐某1。
申请执行人徐某2。
申请执行人吴某1。
申请执行人吴某2。
申请执行人李某2。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王某1。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某2。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金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吴某1、吴某2、***、***与被执行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王某1、***、***、王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64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已执行50080元,尚有债权本金1392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共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刚
审判员钟炜
代理审判员鹿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