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执保8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申请人: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EY1X。
法定代表人:张德模。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扣留被申请人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应收款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应收款24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