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2333号
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陵江镇文焕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HGWY8N。
法定代表人:周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636号2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EY1X。
法定代表人:张德模。
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益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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