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4民初315号
原告:苍溪县华宇建材厂,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船山村二、五组。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636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苍溪县华宇建材厂与被告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华宇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苍溪县华宇建材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