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2403号
原告:泸州兴金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李咀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07342131。
法定代表人:郑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均,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2Y27。
法定代表人:杜作强。
原告泸州兴金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兴金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