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映秀镇映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IURUX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深圳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1536。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交纳10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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