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督5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杰。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其余信息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傅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