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12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洁,北京一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A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爱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娇,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