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715号
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0栋1单层9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J3XP7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土家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秦志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A单元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88964496K。
法定代表人:高爱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