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325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A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