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5312号
原告:杨洪全,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北京东方华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周坤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志栾兴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楠,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洪全与被告北京东方华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志栾兴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洪全自愿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计2794元,由原告杨洪全负担。
审判员 龙文臣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陆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