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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1326号
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3879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0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11元。申请执行人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宁0104民初11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