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516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B区1号。
法定代表人:禹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何小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