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宁0104执保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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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志滦兴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志滦兴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0696.63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志滦兴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