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三河市顺顺建材商店与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9787号
原告:三河市顺顺建材商店,经营场所三河市泃阳镇西街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2MA09MH730B。
经营者:马国芹,经理。
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1227379N。
法定代表人:陈正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海,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河市顺顺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建材商店)与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商店之经营者马国芹、被告园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2462.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关系,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型号为32.5水泥,用于被告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施工。原告分别给被告工地送水泥,合计货款329040.34元,已付原告286577.94元,尚欠货款42462.4元。被告的材料总监徐平北于2019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有徐平北在该对账单上书写“春节前付2万,2020年中旬、年底付清”的承诺。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给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园林公司答辩称:2019年12月20日徐平北出具的欠款单真实性认可,徐平北当时是其公司的材料总监,负责材料买卖,付款情况需要由成本部门进行核对,其公司和原告对接的就是徐平北。在2019年12月20日之后2020年1月22日支付原告2万元,徐平北出具的欠款单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欠款数额为62462.4元,但是其公司认为徐平北出具的62462.4元欠款数额是有争议的,其公司还没有对账,其经核对后发现已经超额给付原告相应款项。目前,原告提供的所有供货单及其财务查到的已付金额,其没有找原告要多付的款项,因为原告一直没有和其对账。徐平北是其公司员工,在2020年年底离职,过完春节就不来了,具体几号离职的其不清楚,也无法核实。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0日,徐平北出具对账单写明:春节前付2万,2020年中旬、年底付清。该对账单上方显示欠款62462.4元。
2020年1月22日,园林公司支付建材商店2万元。
诉讼中,建材商店称该对账单是徐平北从园林公司电脑打出来的,不是其制作的,是徐平北打印之后在下面列出的支付计划。双方之间的货款数额总额是49万多,后来园林公司给过钱的其就没有列到欠条里,所以徐平北打出来的单子显示是32万多。
诉讼中,园林公司认可2019年12月20日之后除了2020年1月22日支付过2万元外,没有支付过其他款项。
诉讼中,园林公司称虽然2019年12月20日的对账单上有徐平北的签字,但是徐平北并不清楚一共欠建材商店多少钱,也没有进行对账,只是答应春节前先给付建材商店2万元,2019年12月20日当时并没有对清楚账。
本院认为:
建材商店与园林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园林公司认可2019年12月20日对账单中签字的徐平北系其公司员工,于2020年年底离职,具体离职时间记不清了,亦认可徐平北在职期间任公司材料总监,负责材料买卖,和建材商店发生交易期间由徐平北负责与建材商店对接。从园林公司上述来看,徐平北应该清楚园林公司尚需支付建材商店的货款数额。也即是徐平北作为园林公司的材料总监签署了2019年12月20日的对账单,并写明了“春节前付2万,2020年中旬、年底付清”。园林公司亦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建材商店2万元。故应视为园林公司已按上述对账单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对账单中显示欠款数额为62462.4元,建材商店扣除2020年1月22日园林公司支付的2万元后,在本案中主张剩余货款42462.4元,并无不当,建材商店已就其诉讼主张完成了己方的举证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诉讼中,园林公司称虽然2019年12月20日的对账单上有徐平北的签字,但是徐平北并不清楚一共欠建材商店多少钱,也没有进行对账,只是答应春节前先给付建材商店2万元,2019年12月20日当时并没有对清楚账。但园林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徐平北不具有与建材商店核对账目的权限,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说明在徐平北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对账单之后,园林公司又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建材商店2万元的原因。
综上,建材商店要求园林公司给付剩余货款4246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三河市顺顺建材商店货款4246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