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980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
法定代表人:陈正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帅,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万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诉称:1.判令美利万国公司支付货款218555元及利息(利息以21855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判令美利万国公司支付货款72340元及利息(利息以72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美利万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定州市俊芬苗圃场(以下简称:俊芬苗圃场)的经营者,现俊芬苗圃场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美利万国公司为承揽崇礼k座的相关项目,陆续从俊芬苗圃场处大量购置苗木、乔木、灌木等木材,为此双方签有《(小乔灌木)采购合同》。合同第一项第2款约定:“合同清单苗木规格、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以甲方通知单为准。工程结算时苗木数量以实际到场的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合格的实际数量为准。”,合同第五项第3款约定:“甲方项目负责人对到场苗木进行数量清点和质量验收,对合格的苗木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可在对方的供料单或甲方制作的验收单上进行)。”,合同第六项约定:“以实际到场的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合格苗木数量*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后俊芬苗圃场根据美利万国公司的通知单要求,按需将苗木、乔木、灌木等木材运输至其指定地点处,经双方确认统计无误后出具送货单,并由俊芬苗圃场签约代表刘占友及美利万国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经俊芬苗圃场多次催促,美利万国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美利万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应由甲方(美利万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美利万国公司已于2020年整体迁至深圳市南山区,而非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万国公司主张其公司并未在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0号楼23层2302实际经营,该地址仅为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TCL国际E城G2栋707室,并向本院递交物业公司证明、办公服务合同予以证明。经询问,美利万国公司称2018年5月8日签订《(小乔灌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6号楼3层301,在北京市大兴区没有实际办公地点。美利万国公司另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写字楼租赁协议。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2015年1月15日美利万国公司租赁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6号楼3层301房屋用于办公,租期至2018年1月14日。写字楼租赁协议显示,2018年6月4日美利万国公司租赁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2号楼的1层、2层房屋用于办公,租期至2023年6月3日。美利万国公司称,其公司在第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了几个月直至2018年6月重新租赁了周边房屋用于办公,后于2019年将办公地址迁移至北京市顺义区,又于2020年将办公地址迁移至深圳市南山区。另,本院注意到案涉合同第七条中双方约定“真实、有效、合规、等额的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付款前,应送或邮寄至甲方采购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6号楼301美利万国采购部)。”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第九条关于“本合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共识的,可以直接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效管辖协议,应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签订案涉合同之时,虽然美利万国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0号楼23层2302,但美利万国公司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美利万国公司确认案涉合同签署之时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美利万国公司于2015年、2018年相继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及案涉合同亦载明美利万国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能够说明美利万国公司在签署案涉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美利万国公司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珍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