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北京铭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48号
原告:北京铭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东(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幢二层B22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9GT982。
法定代表人:高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1227379N。
法定代表人:陈正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帅,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铭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诉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万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铭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95
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5 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合作关系。2018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采购苗木,约定价款共计95 300元。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三次供货共计95 300元。2018年9月14日原告和被告就上述苗木的供应事宜补签书面合同,结算确认涉诉苗木款共计95 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故诉至法院。
被告美利万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2020年已整体搬迁,现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租房合同、照片、物业证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
经本院实地走访,美利万国公司并未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实际经营,该地址仅为公司注册登记地址。经本院询问,美利万国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TCL国际E城G2栋707室,并向本院递交物业公司证明、办公服务合同予以证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美利万国公司实地走访签订《饮马川大地村落及6组团苗木(白蜡、栾树)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何处,美利万国公司回复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2号楼且2019年开始将办公地址迁移到了深圳市南山区。对此,美利万国公司提交了其于2018年6月4日与出租方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协议》予以证明。另,本院注意到案涉合同第六条中双方约定“乙方付款前,应送或邮寄至甲方采购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2号楼2楼美利万国采购部)。”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第八条关于“本合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共识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效管辖协议,应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签订案涉合同之时,虽然美利万国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但美利万国公司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美利万国公司确认案涉合同签署之时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案涉合同亦载明美利万国公司采购部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能够说明美利万国公司在签署案涉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美利万国公司称其公司2020年迁至深圳市南山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