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101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5507559K。
法定代表人:王瑞群,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1227379N。
法定代表人:陈正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93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72 851.47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939号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