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执复2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39号紫台名苑第7幢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53HD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异议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祁阳大道与金盆西路交汇处祁阳铜锣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M2THL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阳市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3日分别以(2022)湘1121民初4011号和40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冻结异议人(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4386.7元或相同价值财产。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异议人(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直至满足存款11494386.7元。案外人遂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向该院递交2023年2月1日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书面证明的证据,证明祁阳铜锣湾项目工程引起大量信访,目前正处于“保交楼”的关键阶段,其名下的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04010051××××为保交楼的关键账户。
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国家关于保交楼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对冻结异议人(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与保交楼相关的关键银行账户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04010051××××予以解除冻结。异议人(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部分理由成立,该院应当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04010051××××的冻结。
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祁阳市人民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内容和事实认定不清的执行裁定书,同时,执行裁定书内容表述混乱,案外人递交的异议申请书及相应文书材料亦未明确告知和送达申请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属于明显违法行为,若因原审法院违法裁判导致该案难以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湘1121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支行,账户:×××12)资金共计人民币11494386.7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该院在执行该保全民事裁定中,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信息。2023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22)湘1121民初401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1494386.7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同日,该院以人民币11494386.7元为限,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冻结了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下列银行账户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1910××××4416账户(当时实控金额2364489.56)、1910××××0766账户(当时实控金额687.50元)、1910××××4581账户(当时实控金额500.76元);中国银行6119××××6110账户(当时实控金额188.3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04010051××××账户(当时实控金额1037.11元);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账户(当时实控金额47.13元);中国建设银行4305××××1371账户(当时实控金额1354.42元);华融湘江银行7205××××8075账户(当时实控金额825.01元)、7201××××0371账户(当时实控金额1970.50元)、7205××××4969账户(当时实控金额103741.35元)。2023年1月31日,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开发建设的铜锣湾项目是祁阳市“保交楼”重点项目,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21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及(2022)湘1121民初4011-2号民事裁定,对其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的支付,致使其所开发的铜锣湾项目的竣工交付被迫停滞,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为由,向祁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交了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2月1日出具给祁阳市人民法院的证明,其证明内容如下:“祁阳铜锣湾一号项目因交楼工作引起大量信访诉件,市政府及各部门多次专题信访会解决其项目问题,目前正处于“保交楼”的关键阶段,其名下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04010051××××为保交楼的关键账户,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2022)湘1121民初4011-2号保全民事裁定中,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冻结了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祁阳市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民事裁定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该院根据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作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保交楼账户94300401********冻结的异议裁定,并无不当。但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分别将申请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申请执行人、将被申请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错误,并在查明的事实中将异议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书写成“案外人”,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匡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