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62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县鼎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岳阳县鼎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执行金额2846990.5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2771187.5元,征收执行费29226元,征收一审诉讼费19236元,征收二审诉讼费27341.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