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1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对本院(2022)湘1121民初4011号和40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4386.7元或相同价值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称,对(2022)湘1121民初40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4386.7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如下:1、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铜锣湾项目是祁阳市“保交楼”重点项目之一,银行账户的冻结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支付,势必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和项目业主群访等,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2、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有明确规定。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3日分别以(2022)湘1121民初4011号和40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4386.7元或相同价值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直至满足存款11494386.7元。案外人遂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向本院递交2023年2月1日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书面证明的证据,证明祁阳铜锣湾项目工程引起大量信访,目前正处于“保交楼”的关键阶段,其名下的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该房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8890为保交楼的关键账户。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关于保交楼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对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与保交楼相关的关键银行账户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该房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8890予以解除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应当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阳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南银行祁阳支行的监管资金账户72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该房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的一般户9430××××8890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