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基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保416号 湖南湘基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湘基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基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92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湘基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湘1102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92000元,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